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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公坊 传承及图”与“传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8-27
“郑公坊 传承及图”与“传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5886号“郑公坊 传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

“郑公坊 传承及图”与“传承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5886号“郑公坊 传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99006号“传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0333号“传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05756号“郑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包三)、第14973416号“传承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37404号“传承食品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51158号“磨机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46131号“谷碾磨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495020号“蘇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046093号“谷碾磨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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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从主要认读文字及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传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引证商标二、五显著识别文字“传承”,且与引证商标四文字“传承堂”从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郑公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郑公”。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有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独立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五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食盐;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粉制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意式)面食”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煎饼”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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