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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业昶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业昶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5
上海基业昶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业昶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12177号“基业昶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42813号“···

上海基业昶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业昶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12177号“基业昶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42813号“基业常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51938号“基业长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01531号“基业长青BUILT-TO-L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83309号“基业长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基业昶青”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12177号“基业昶青”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121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基业昶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流动图书馆(4103)、动物训练(4106)、教学(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培训(4101)、教育(4101)、书籍出版(4104)、学校(教育)(4101)、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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