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葡萄牙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与在先核准注册商标存在权利冲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7将葡萄牙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注册,与在先核准注册商标存在权利冲突
作为葡萄牙重要的酿酒葡萄产区之一,横贯葡萄牙波尔图的杜罗河(Douro)地区出产知名的葡萄酒——波特酒(Port)。葡萄牙杜罗河波尔图葡萄协会(INSTITUTODOSVINHOSDODOUROEDOPORTO)(下称杜波协会)欲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标识“DOURO”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商标,在被裁定驳回后,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商标“DOURO”与在先核准注册商标“杜罗河DuroTal”和“DOURALVILANOVADEGAIA”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一审判决维持了对申请商标“DOURO”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葡萄牙的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拥有4000多年的历史,目前葡萄酒已成为葡萄牙支柱产业之一。此次杜波协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是第9109192号“DOURO”文字商标,于2011年1月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类商品上。
2011年4月,杜波协会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该通知载明因申请商标与注册在先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注册。随后,杜波协会提起了复审请求,在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后,该案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
据了解,该案中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是广州市从化顺昌源绿色食品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2009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类商品上的第6070654号“杜罗河DuroTal”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国际注册号为G272126号的“DOURALVILANOVADEGAIA”英文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该商标在我国申请核准领土保护日为2010年3月1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甜葡萄酒、葡萄酒等。
在案件的诉讼阶段,为证明其注册“DOURO”商标的合法性,杜波协会提交了一份葡萄牙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注册证的复印件,上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载明杜波协会分别于1972年、2007年等时间获得“PORTO”“DOURO”葡萄酒原产地证明注册标志。据此,杜波协会认为自己为“DOURO”地理标志的注册权人,有权对该申请商标进行注册。
另外据杜波协会介绍,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原属国为葡萄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葡萄牙已经共存多年,从未引起混淆误认,而且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知晓并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
在证据的真实性得以认定的前提下,地理标识资格与在先商标权利是否存在矛盾?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了杜波协会拥有“DOURO”标识的地理标志,有权在酒精类饮料上申请注册“DOURO”标识的资格。但同时认定申请商标由英文“DOURO”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杜罗河谷”和英文“DuroTal”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DOURAL” “VILANOVADEGAIA”组成,其中“DOURAL”所占比例较大,为该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申请商标可译为“杜罗河”,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构成、整体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故此,对申请商标近似性的审查不能回避其与在先商标权利存在冲突的事实,申请商标的被驳并不与杜波协会能否实现申请注册资格相矛盾,只是表现为在引证商标确实存在的前提下申请商标申请不能的客观事实而已。而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认可,亦不是申请商标得以注册的充分条件,据此法院维持了“DOURO”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该案主要涉及商标与地理标识之间的关系,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某一标记是否能作为地理标志,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问题。地理标识与商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用于与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区别,地理标识是作为原产地或该地产品特定质量的标识。地理标识与商标可以同时使用,但不能带有欺骗性或引起公众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