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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号、商标和域名权纠纷案的回放与思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7
对一起商号、商标和域名权纠纷案的回放与思考 2009年1月,中国国际?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0号《裁决书》,驳回三得利(中国)投资公司(下称投诉人)以兴化市A商务信···

对一起商号、商标和域名权纠纷案的回放与思考

     2009年1月,中国国际?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9)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0号《裁决书》,驳回三得利(中国)投资公司(下称投诉人)以兴化市A商务信息服务部(下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三得利食品.cn”侵犯其商标权、商号权而提起的投诉。至此,一起涉及商标权、商号权和域名权纠纷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8年10月,投诉人向?苏泰州市兴化工商局(下称工商局)书面举报,反映“XXX三得利食品公司”(下称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及注册的“三得利食品.cn(中国)域名侵犯其商标权和商号权,请求工商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撤销第三人的企业名称。     工商局调查后答复投诉人:第三人于2007年8月在本机关登记设立。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登记机关的管辖区域内,第三人的名称不存在重名或近似的情形。同时,“三得利”商标在现阶段还不是中国驰名商标,不受《商标实施条例》第53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的保护。因此,第三人的名称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撤销第三人的企业名称的诉求无法给予支持。调查还发现有足够证据证明,域名“三得利食品.cn(中国)”系第三人于2008年1月委托被投诉人(?营范围为代办商标、域名注册等中介服务)代为申请注册的,该域名的实际申请人、持有人和使用人均为第三人。其中,由于操作方面?因,被投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填写注册人名称时误填了被投诉人,以致出现争议域名注册人为被投诉人的情况。

     在寻求工商部门解决商标权、商号权与域名权纠纷未果的情况下,投诉人于2008年11月,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诉称被投诉人注册的“三得利食品.cn(中国)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且被投诉人对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故请求注销该域名。立案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了3人专家组负责处理该域名纠纷。    

     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答辩通知书后,被投诉人和第三人很多提出三点抗辩理由:1、争议域名“三得利食品.cn(中国)”系第三人委托被投诉人代为申请注册的,该域名的实际申请人、持有人和使用人均为第三人。仅仅是由于被投诉人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才出现域名注册人为被投诉人的表象。根据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该争议域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理应由委托人第三人承担。2、第三人未?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对以自己的商号及行业特征组合“三得利食品”申请注册的域名享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权益。3、第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使用,被投诉人仅为此提供了代办中介服务。争议域名注册后,第三人一直在进行善意使用,没有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的意图和行为。故被投诉人、第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规定的投诉条件,属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第三人请求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第14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是否符合投诉条件是专家组审理的第一项内容。根据《解决办法》第8条规定,在解决域名纠纷时,投诉人只有在证明其投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是,其投诉才可得到专家组的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对此,专家组通过研读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形成意见如下: 

    1、投诉人不能证明其享有“三得利”商标使用权或其他民事权利。专家组审理发现,投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表明,“三得利”是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商标,是三多利株式会社(日本)就上述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已获授权就上述商标享有使用权或其他民事权益。也就是说,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侵犯其商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2、投诉人享有“三得利”商号权,争议域名有可能引起混淆。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以“三得利(中国)投资公司”的名称在中国获得企业法人注册,因此就其中的“三得利”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号权。争议域名“三得利食品.cn”中,“三得利”与投诉人的商号完全相同,“食品”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并不具有任何显著性。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三得利”商号是具有显著性的独特性标志,并非通用词语。争议域名有可能使人误以为这一域名的注册人是投诉人,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及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一定联系。

     3、第三人也享有“三得利”商号权,但委托关系是否能使被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研究。专家组查明: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是受委托注册了争议域名,并表明了委托人第三人的身份,且第三人在中国已?获得企业法人注册,就该名称中的“三得利”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商号权。被投诉人获其授权就其商号进行域名注册,两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专家组认为这种解释具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成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名称权益的充分理由。因此,专家组不能据此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和合法权益。

     4、无法推断被投诉人存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专家认为:首先,由于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投诉人与“三得利”注册商标的关系,不应当认定投诉人对“三得利”注册商标拥有任何权利。其次,由于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也无法认定“三得利”商号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无法得出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三得利”标志的结论,因而也无法由此推断被投诉人侵犯“三得利”商号权的恶意。第三,投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9条规定的恶意情形。该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已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第四,虽然根据被投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存在问题,但是,在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是基于委托关系而注册争议域名,且实际持有人第三人对“三得利”享有商号权的事实和因素也应当作为判定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考量因素。

     专家组最终认定本案投诉人的投诉未能满足《解决办法》第8条所规定的第3项条件,因而也就无法支持其投诉请求,遂裁决驳回。之后不久,被投诉人应第三人要求,凭此裁决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第三人。    

     从工商局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该纠纷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来看,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确实值得部分商标、商号及域名权利主体的重视和思考。

     1、国家对商标权、商号权和域名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限制的。由于具有吉祥含义的汉字及其词语(组)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在市场?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同一个汉字或词语(组)标志往往可以同时成为商标、商号、域名等多种商业标志使用,并为不同的权利人所拥有,服务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为了让有限的、可作为商业标志使用的汉字及其词语(组)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满足?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商标权、商号权和域名权实行有限保护的?则。例如,根据现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驰名商标可以实行跨类保护,也只有驰名商标(部分省级著名商标)不得作为可能引起混淆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而对于企业名称而言,只是要求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就是本案中投诉人在不能证明“三得利”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苏省著名商标的情况下,其请求工商局撤销第三人企业名称而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因。

     2、对域名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规定,使得商标和商号容易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要件之一是恶意注册和使用,并且规定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解决办法》第9条规定了3种恶意情形:一是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是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由此可见,只要是出于自己正常使用的目的,如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在先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构成侵权,因而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当前许多有名商标、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重要?因之一。

     3、商业标志权利人要高度重视自身权利的前瞻性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一般情形下,商标、商号和域名都实行“先申请先注册”以及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则。这就要求各种商业标志权利人要求有前瞻性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最为保险的做法是“三权同一”,即在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后,立即把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和域名,同时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本案中,“三得利”商号、商标权利所有人的最大的失误在于没有重视和实施其权利的前瞻性保护,从而导致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禁止第三人以“三得利”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进而也无权禁止第三人用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三得利”字号、委托被投诉人注册供自己使用的域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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