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426766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5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2426766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7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43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3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03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案例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蛋白质(原料)、工业用化学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67666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6766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表面活性剂(0102)、未加工合成树脂(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