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杉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irclou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冷杉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irclou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1783号“Fir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00222号“FIN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74858号“Fin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56649号“火云 FIRE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Fircloud”与引证商标一、二“FINCLOUD”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FIRECLOUD” 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91783号“Fircloud”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917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冷杉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云计算(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4220)、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技术项目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