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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当使用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南京中院)

【案情简介】

南京同仁堂系“中华老字号”企业。多年来,其在对外宣传、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南京同仁堂”企业简称,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2009年11月26日,南京同仁堂受让了被告(原名南京御品至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告因此更名为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有限公司。更名后,被告不正当地利用现名称,突出使用了“南京同仁堂”“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样。

法院认为,“南京同仁堂”系原告长期持续使用的企业简称,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樂家老舖”作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文字虽系经股东会决议及原告许可,但其未将该企业名称正当使用,而是明显突出使用了原告的企业简称部分,并配以南京同仁堂企业历史的介绍性文字。该行为超过正当界限,属于权利滥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老字号”企业因其悠长的历史积累了独特的商誉,“老字号”企业名称简称也逐渐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业主体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老字号”企业简称,不当攀附“老字号”商誉,造成消费者混淆,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彰显了对“老字号”经营主体的最严格保护,为“老字号”传承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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