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老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南京中院)
【案情简介】
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经过历史变迁,各自独立经营,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曾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2018年,南京某眼镜店加盟上海三联集团,被许可在店招等上使用“图片”字样。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上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某眼镜店以“吴良材”作为字号,并在店招等上使用“图片”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其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同根同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吴良材”标识知名度及美誉度的提升贡献更大等因素,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某眼镜店使用的“图片”等字样中“吴良材”文字系主要识别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店铺与南京吴良材公司之间关系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明知某眼镜店前述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仍在其名称未作变更的情况下,为其加盟并使用“图片”商标提供便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已经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的情况下,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仍以其商标在南京地区开展加盟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冲突问题,从尊重历史及现状的角度,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范围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倡导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共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