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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朗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Q力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5
嘉兴朗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Q力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7343号“Q力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13···

嘉兴朗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Q力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7343号“Q力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133757号“特力 TESTRITE及图”商标、第22770333号“卡力特 TL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二、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软件上的注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的持有者谈判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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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二持有人的企业信息、关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档案。

  经查: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但在其它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依然有效;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服务、平面美术设计二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得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依法予以驳回,但该部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相关商标的共存协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服务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无论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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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57343号“Q力特”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573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嘉兴朗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成品衣(2501)、皮带(服饰用)(2512)、童装(2501)、领带(2511)、服装(2501)、皮衣(2501)、围巾(2511)、帽子(2508)、鞋(2507)、袜(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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