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32229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6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432229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2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59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销售使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229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22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湖南省家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