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当事人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经营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未经权利人许可,供用户从当事人经营的“3D播播VR”网下载并安装后,利用当事人客户端软件搜索、···
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当事人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经营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未经权利人许可,供用户从当事人经营的“3D播播VR”网下载并安装后,利用当事人客户端软件搜索、浏览、观看《环太平洋2:雷霆再起》等25部电影作品。
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本案中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交至银行代收机构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VR头显的内置移动软件版权侵权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属于对新兴行业的探索性执法,充分反映新技术背景下,版权执法面临的挑战。本案执法人员迎难而上,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从重作出了行政处罚,显示执法部门对打击盗版的决心与能力。同时,该案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版权市场秩序,也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要求、明确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