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政策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建设以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涵盖全市范围的芜湖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有效增强国际竞争力,市政府设立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区)用于支持产业基地建设的各类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重点领域予以扶持。
第一条 对产业基地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可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
第二条 对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设备购置补助。产业带动力强的整机或核心零部件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般性农机产业配套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在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设备)补助。
第三条 现代农机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将现代农机产业研发中心迁入核心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可给予投资额20%、最高6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第五条 对核心区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或购买国外高端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在核心区转化新项目、新产品的,可按标的额最高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核心区企业需要引进进口产品作为检测、测试的前3台套整机或核心零部件的,可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林业机械、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1:1比例跟进投资。
第七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核心区建立公共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对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加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发票(不含税价)给予最高30%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第九条 对总部在芜的现代农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的高端农机(具)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定,并进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的新产品,给予新产品研发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实际销售量给予生产企业单个产品最多100台并结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其中终端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20%,20万元到50万元(含2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5%,20万元以下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0%。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区。对无为县、三山区智慧农业示范项目区,由市、县(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烘干机示范中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智能烘干示范项目”,每个示范中心集中配置不低于6台或烘干能力不低于100吨的,对实际购机费用的25%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对现代农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农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农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第十四条 对于现代农机企业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在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同时,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5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2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本省农机服务商(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进行农机培训、技术推广。对省部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在芜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实际培训中给予500元/人/次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农机企业租赁区内未利用的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前2年补贴100%租金,后3年补贴50%租金。
第十九条 考虑农机企业国家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农机整机企业可设定政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