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4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支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事后奖补四类投入方式,用于本市产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贷款贴息、产业基地或平台公司公共服务支出补助等。
第二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建投公司〕
第三条 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需经专家组评审并出具意见,经市机器人产业推进组认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四条 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第五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六条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对机器人系统集成及智能装备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九条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第十条 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涉及《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与本规定同类奖补政策的,可叠加享受。3D打印产业纳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奖补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规定中所有补助政策涉及税收的,税收级次归属市级的,由专项资金承担;税收级次归属县(区、开发区)的,由相关县(区、开发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