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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科技企业奖励政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3
上海市嘉定区科技企业奖励政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嘉定发布十二条产业扶持政策(失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本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

上海市嘉定区科技企业奖励政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嘉定发布十二条产业扶持政策(失效)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和本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稳住市场主体、提振消费活力、促进稳岗就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产业扶持政策。

1、对疫情期间企业提供的应急合同予以补贴。建立长三角产业链和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疫情期间经政府部门紧急协调,对供应商企业开展应急援助,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运行稳定,对提供应急支持的区内企业以发生的业务合同金额的1%—5%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疫情期间企业的物流费用和防疫费用予以补贴。疫情期间进行闭环生产经营的区内工业和商贸类企业,对其今年3—5月间发生的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物流费用超出正常水平的额外支出按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区内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企业实际到岗人数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并予以贴息。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区产融平台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或展期还款困难的贷款,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在6—8月间发生的贷款予以减免息,剩余部分予以贴息。

4、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增加设备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对于技术改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入总额的2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智能工厂改造和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转型项目的,按项目合同额的2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工业稳增长,区内工业企业产值在去年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第二年连续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鼓励设立(认定)企业总部并扩大销售规模。对新设立和新认定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市级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在获得市级开办资助的基础上,区级部分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和新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外资和民资在区内设立采购中心和销售公司,销售额在去年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

7、鼓励区内企业之间加大供需对接以及和科研院所实施联合创新。强化稳定区内供应链,开展“供应链对接计划”和“揭榜挂帅”活动,每周举办专题供需见面和集中采购活动,双方首次达成相关产品、服务采购和实施联合攻关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拓展政府和国有企业集中采购订单。面向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生产和职工自用等需求,组织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举办专场集中采购活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优先采购重点产业链企业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各类防疫物资)。鼓励各类公务用车和专用车辆在报废更新和新增时,采购新能源车辆。

9、促进消费持续恢复。举办“缤纷夏日购物季”系列活动,激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提振消费信心。鼓励大型电商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合作举办产品促销和有奖销售活动,鼓励线上线下各类消费;鼓励相关汽车厂商在区内开展让利于民的促销活动,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和燃油车,消费者在区内购车并在上海市内上牌的,给予购车补贴,车价1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补贴,车价1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贴。

1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2022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2022年新认定(含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对2022年新认定(含引进)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

11、鼓励企业招录应届大学毕业生。对区内企业新招录本市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满1年后,按本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万元、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2万元给予企业促就业贡献资助。

12、加大对企业财政支持力度。对区内企业当年度地方贡献超过上年度基数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对企业发展所需核心人才的当年度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可跨年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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