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件类型
侵害商标专用权、刑事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林超敏、严国锋、周利珠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分别通过自行购买或委托他人生产“得物”品牌的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纸箱、鉴定证书等物并对外销售。温伟炎为林超敏制作仿造“得物”品牌的网站并予以维护。徐开海通过其经营的真龙纸箱厂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得物”品牌的纸箱,并从他人处进购“得物”品牌的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等物后对外销售,丁垚受徐开海聘用担任真龙纸箱厂的生产主管,为徐开海生产前述纸箱提供帮助。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林超敏、林立、周利珠、温伟炎、钱庄、严国锋、徐开海、丁垚、吴胜银、张亚捌、陈云儿、吴友仲、刘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超敏等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公安机关在各被告人处扣押了大量“得物”品牌的纸箱、防伪扣、胶带、鉴定证书、手机、电脑机箱、印刷模板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被查获的“得物”品牌的纸箱、防伪扣、胶带、鉴定证书等物均系假冒。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就主犯、从犯、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等情形等进行了认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纸箱、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贴纸等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虽然是商标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但是对罪行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实有必要进行厘清。在本案中,法院依据被告人不同的行为模式及主观故意进行区分量刑,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就主犯、从犯、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等情形等进行了认定。因此,此案不仅在理论上明晰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性量刑的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对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了典型,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