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使用相对于商标有哪些受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5商号使用相对于商标有哪些受限?
企业名称的首要功能是用来识别经营主体的身份。合法拥有自己名称的企业,可以进入整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且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应受名称登记行政区划的限制,否则就出现人为分割市场、阻碍市场竞争的结果。吴汉东指出,不能以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划限制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主体有参与市场的自由(权利),强行将其经营活动地域范围限制在登记辖区之内,客观上剥夺了企业经营自由,削减了市场竞争的充分、公平与自由。"只要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必须限制其经营地域范围的行业(企业),便不应对其经营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否则将危及交易自由与繁荣,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企业名称具有财产权的因素,并非只有单纯的人格权因素,在考量企业名称的使用地域范围时,应当跳出企业名称人格权因素圈定的行政区划限制。"李杨认为,从财产法角度来说,基于市场行为考量,经营活动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完全可以超过行政区划范围。在该案中,两家吴良材对"吴良材"文字的使用因历史原因形成共存,且双方都是老字号,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滥用商标权,不管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南京吴良材扩展至登记的行政区划之外进行使用不应视为违法。"
"企业商号的权益源自市场,没有企业对商号的使用就不会产生商号权益。行政机关对商号的登记仅为一种确权形式,而非设权行为。"刘春田表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表述,并不是用来限制使用企业名称或商号的地域范围,而是用来识别企业身份的文字。由于竞争市场本身是自由、充分、开放的,不受任何行政区划限制;相应地,竞争市场中产生的商号权益的效力范围也不应受限制。
"在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话语体系中,商标和商号实质上是一样的。"李明德认为,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不可能永远只在企业登记所在辖区开展经营活动而不能逾越雷池一步。"在吴良材一案中,基于'吴良材'三字长期与'南京'和'上海'共同使用,共同呈现于相关公众面前,'南京吴良材'中的'南京'与'上海吴良材'中的'上海'已不再属于纯粹划分行政区域的符号,而是与'吴良材'一起构成了企业商号和未注册商标,相关公众足以将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区分开来。如果将南京吴良材的商业活动限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的南京辖区,将会出现过于行政化思维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