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村市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象”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1上海江村市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龙象”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24795号“龙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659821号“龙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1565号决定撤销其在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龙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4507号“龙象Dhar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第4783396号“龙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龙象”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亦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024795号“龙象”商标:
龙象
申请/注册号:2302479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上海江村市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学校(教育)(4101)、教育信息(4101)、培训(4101)、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2)、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2)、俱乐部(娱乐或教育)(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