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 FILM STUDI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1“OK FILM STUDI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0573号“OK FILM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868218号“o-fi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02164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字母“OKFILM”与引证商标一“o-film”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均可视为“K图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30573号“OK FILM STUDI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305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孙将钞
商品/服务项目:剧本编写(4105)、录像带剪辑(4105)、配字幕(4105)、培训(4101)、摄影(4105)、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娱乐服务(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