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瓦娜国际有限公司“BABA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9尼尔瓦娜国际有限公司“BABA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0922号“BA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3776号“BABA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翻译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ABAR”,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10922号“BABAR”商标:
申请/注册号:6131092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尼尔瓦娜国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0901)、加密用计算机软件(0901)、安全令牌(加密装置)(0901)、计算机访问控制用计算机软件(0901)、用于授权访问数据库的计算机软件(0901)、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0901)、数字钱包(可下载计算机软件)(0901)、可下载的电子钱包(0901)、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0901)、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0901)、可下载的电子乐谱(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可下载的音乐文件(0901)、可下载的漫画(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