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心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心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广东有心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心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9482号“有心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请求对“消毒纸巾”商品进行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58065号商标、第44177478号商标、第44178787号商标、第44180017号商标、第49315306号商标、第53317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转账截图、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消毒纸巾”商品进行复审,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消毒纸巾”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定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有心德”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在其余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29482号“有心德”商标信息:
有心德
申请/注册号:6192948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5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有心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中药材(0501)、消毒剂(0501)、医用营养品(0502)、净化剂(0503)、兽医用药(0504)、杀虫剂(0505)、消毒纸巾(0506)、医用棉(0506)、出牙剂(0507)、宠物尿布(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