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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5165号商标、国际···

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9516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28308号商标、第13415987号商标、第8354879号商标、第30781650号商标、第16092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32966号图形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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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6173296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与光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半导体(0913)、气体检测仪(0910)、探测器(0910)、X射线荧光光谱仪分析器(0910)、科学用探测器(0910)、光学器械和仪器(0911)、光学镜头(0911)、摄谱仪(0911)、生物芯片传感器(0913)、芯片(集成电路)(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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