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BUTTERMORNI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BUTTERMORNI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36311号“BUTTERMOR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具有任何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BUTTERMORNING”译为“黄油早晨”,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具有特定含义,本身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UTTERMORNING”译为“黄油早晨”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36311号“BUTTERMORN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3631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饼干(3006)、黄油饼干(3006)、小黄油饼干(3006)、奶酪味饼干(3006)、麦芽饼干(3006)、馅饼(点心)(3006)、糕点(3006)、华夫饼干(3006)、蛋糕(3006)、曲奇饼干(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