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惠公司Levi’s商标品牌诉讼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9利惠公司Levi’s商标品牌诉讼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商标标识的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看,均存在不同,故两者不构成近似,且一般消费者在购买Levi’s公司产品时对其驰名商标Levi’s商标和双马图商标更为熟知,而Levi’s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弧线”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消费者通常不会以牛仔裤后裤袋上的线条来判断商品来源,而文时特公司牛仔裤后裤袋上的标识是其注册商标“WENSHITE”中图案W的使用及演绎使用,文时特公司牛仔裤上还显著使用了与Levi’s公司商标标识完全不同的自有商标“WENSHITE文字及图形”。文时特公司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Levi’s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侵犯Levi’s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驳回Levi’s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Levi’s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以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近似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等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有专家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其次是否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从而构成混淆性近似。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定文时特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Levi’s公司的双弧线商标权时,首先立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即从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进行判断。在作出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后,再进一步对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作出认定。由于牛仔裤上的双弧线是该商品的一部分,而且使用在指定的裤袋位置上。
所以,在单独出现的情形下,往往很难让消费者认识到它具有标志商品来源的功能。而从Levi’s公司提供的宣传手册、海报等看,双弧线商标是和Levi’s商标或者双马图商标结合使用的,采用的是主商标加副商标的方式。法院之所以认定文时特公司不构成侵权,最关键的一点还在于文时特公司除了袋花的设计外,还显著使用了自有商标,让消费者第一时间区分了该商品的来源。虽然Levi’s公司的品牌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是在相关公众眼中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是其Levi’s商标和双马图商标,因此,Levi’s公司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LEVI'S
申请/注册号:1497177 商标申请日期:1999-10-0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00-09-28 注册公告日期:2000-12-28 专用权期限:2020-12-28至2030-12-27
申请人:利惠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服装(2501)、牛仔裤(2501)、裤子(2501)、裙子(2501)、衬衫(2501)、T恤衫(2501)、茄克(服装)(2501)、童装(2501)、婴儿全套衣(2502)、游泳衣(2503)、戏装(2505)、爬山鞋(2506)、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领巾(2511)、皮带(服饰用)(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