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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建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机盟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3
天水建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机盟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0156号“挖机盟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

天水建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机盟友”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0156号“挖机盟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挖机盟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挖机盟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同时,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80156号“挖机盟友”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8015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水建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片制作(3501)、户外广告(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组织商品交易会(3502)、市场营销(3503)、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3506)、投标报价(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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