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97833号“京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第57197833号“京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7833号“京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京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197833号“京碳”商标:
申请/注册号:5719783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2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1)、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绘制账单、账目报表(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