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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东莞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有···

东莞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有商标的延伸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64266号“精灵钱包”商标、第61308951号“精灵”商标、第12727818号“语驾精灵”商标、第55211376号“精灵”商标、第60955741号“精灵智校”商标、第1782840号“小精灵接及图”商标、第61525032号“小精灵LITTLE SPIR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字典资料、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精灵”,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汉字“灵”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04179号“精灵”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0417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东莞高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触屏用电容手写笔(0901)、计算机触控笔(0901)、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鼠标垫(0901)、计算机键盘(0901)、扬声器(0908)、数码摄像头(0908)、耳机(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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