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及时电科技有限公司第62246832号“捷来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北京及时电科技有限公司第62246832号“捷来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46832号“捷来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捷来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46832号“捷来电”商标:
申请/注册号:6224683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9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及时电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3707)、电动车辆充电服务(3707)、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3709)、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3708)、运载工具(车辆)电池更换(3707)、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3707)、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3708)、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3709)、提供维修信息(370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3706)、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3707)、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3709)、电动运载工具充电服务(3708)、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3707)、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7)、机动车辆充电服务(3707)、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8)、运载工具保养服务(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