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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9523号“钏昇及图···

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9523号“钏昇及图”商标、第28894598号“念知佳及图”商标、第13464133号图形商标、第16305487号“茗宏及图”商标、第10529859号“金山林海 JINSHANLIN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面条、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糖、面条、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4229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4229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国治 

商品/服务项目:调味品(3016)、面条(3009)、糖(3004)、糖(3003)、大米(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谷类制品(3008)、食用淀粉(3012)、咖啡(3001)、茶(3002)、糕点(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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