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8488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6第63184883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84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5764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描绘对象、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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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84883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63184883,申请日期:2022-03-11,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