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682804号“恒润达生HRAI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第58682804号“恒润达生HRAI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2804号“恒润达生HRAIN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4635号“恒润泰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5929号“华霖 H-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74381号“海润四季 HI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81939号“恒润泰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15930号“华霖 H-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90443号“禾润天成 HERAIN HAR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37640号“雪花XUE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910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12355号“药房网YAOFANG 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54506号“雪花XUE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注销,该核准注销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因注销而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片、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品滋补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片、净化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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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医用营养片、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