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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蘇菊”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蘇菊”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0701号“蘇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

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蘇菊”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0701号“蘇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蘇菊”,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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