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441939号“华科超级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59441939号“华科超级仓”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1939号“华科超级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仅对申请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介绍服务”上申请复审,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自愿删减。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27561号“华科教育”商标、第20256603号“华科光电”商标、第1744967号“华科”商标、第17558539号“华科”商标、第4117561号“科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超级仓网页截图、“超级”、“仓”的含义、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介绍服务”上申请复审,我局针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五在婚姻介绍所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核定服务为“侦探公司;安全咨询;晚礼服出租;收养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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