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考斯基有限责任公司“TOMS One for On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1
麦考斯基有限责任公司“TOMS One for On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0903号“TOMS One for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0559号“t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可能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处于商标共存的协商洽谈中。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网站信息页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且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TOMS”与引证商标中的“t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