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约翰逊性能公司“M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迈克尔约翰逊性能公司“M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3276号“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英文名称简称,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2695号“MP MARVEL 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获取同意书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简介;
2、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产品等相关信息;
3、相关媒体报道;
4、相关协议、收据;
5、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未提交有关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的有效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