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GCJ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GCJ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61566号“GCJ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

青岛中青林集团有限公司“GCJX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1566号“GCJ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2449803号图形商标、第11059001号图形商标、第7076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