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羊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食羊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98800号“食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17103号“羊食仙···

“食羊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8800号“食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17103号“羊食仙私家粉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食羊”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羊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