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山珍食品有限公司“长白山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0
吉林省长白山珍食品有限公司“长白山珍”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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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2277600号“长白山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85054号“长白山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85053号“长白山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1606号“长白山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06596号“长白山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22209号“长白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6757号“长白山 CHANG BAI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21113号“长白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72692号“长白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74631号“长白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和第5528191号“长白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蔬菜色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处于转让流程中,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蔬菜色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针对蔬菜色拉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长白山珍”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中文部分“长白山”和引证商标七“长白珍”文字构成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五至十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五至十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因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涉及的商品类别已被引证商标五至十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所覆盖,故引证商标一至四转让是否完成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277600号“长白山珍”商标
申请/注册号:22277600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1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珍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鱼制食品(2902)、食用菜籽油(2908)、玉米油(2908)、食用葵花籽油(2908)、家禽(非活)(2901)、食用油脂(2908)、蔬菜罐头(2903)、肉(2901)、蔬菜色拉(2905)、食用油(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