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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3355号···

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3355号“CNA CARNETADD 车联网加”商标、第36322343号“CNA”商标、第6931149号“CCNA”商标、第57471545号图形商标、第58531354号“ARENA machiner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状态未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项;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既可共存,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裁定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na”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CCNA”,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信息;演员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59132572号“c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66.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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