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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349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03
第240349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34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05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第24034924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4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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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05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设计理念;版权证书;广告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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