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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47892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9
第24247892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47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是申请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独创的商标···

第24247892图形商标注册近似驳回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7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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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是申请结合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独创的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53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78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照片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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