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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伟业”与“云海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5-13
“雲海伟业”与“云海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65493号“雲海伟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967号“云海及图”···

“雲海伟业”与“云海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65493号“雲海伟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9967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2234号“云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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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雲海伟业”,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云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X光照片、医用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65493号“雲海伟业”商标

云海伟业 

申请/注册号:23865493 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申请人:牡丹江市云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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