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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第1823751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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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第1823751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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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18237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41320号“undersea gh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98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1181号“REC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66749号“UNDER ARM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引证商标三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部分商品的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三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器具包、电子公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射器(电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摄影器具包、电子公告牌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射器(电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摄影器具包、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823751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8237514 商标申请日期:2015-11-0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公告牌(0906)、步话机(0907)、自动广告机(0908)、摄影器具包(0909)、望远镜(0911)、体育用保护头盔(0919)、骑马用头盔(0919)、护目镜(0919)、眼镜(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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