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 YUAN”商标审驳回复审查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XIN YUAN”商标审驳回复审查实案例
申请人沈阳市新源养殖公司于2001年7月19日在国际分类第31类“活动物”商品上申请注册“XIN YUAN”商标,经审查,因有在先冲突商标“鑫缘XINYUAN”,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申请于2002年4月18日被驳回。
从申请商标的构成来看,它由汉语拼音(或说英文)“XIN YUAN”和设计独特的图案组成。虽然仅汉语拼音部分与在先权冲突,但由于从2001年1月1日受理的商标申请开始,不再允许在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对申请商标进行修正,所以,该申请没有进行修正的可能,因此予以驳回。引申一步说,假如前述两商标的法律地位颠倒一下,“鑫缘XINYUAN”作为申请商标,而“XIN YUAN”已注册或申请在先,那么,“鑫缘XINYUAN”将被驳回。这就是说,纯拼音商标或由拼音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该拼音加汉字的组合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一方申请在先或注册,另一方就会被驳回。
再假如引证商标仅由“鑫源”和图形组成,而没有“鑫源”的拼音“XINYUAN”,会怎样呢?依照原先的审查实践,申请商标也将被驳回,因为:“汉字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出自于《“福泰”商标审查实例》,见2000年第4期《商标通讯》,第43页)。但是,商标局2001年12月专门制定了《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规定:汉字商标与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除非在先权利商标有特定含义或者是驰名商标。据此,如果引证商标中没有拼音,则申请商标可以获准注册。也就是说,没有加注拼音的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他人仅以拼音或拼音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上可以获准注册。
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中的拼音同时也是申请人企业字号“新源”的拼音,如果申请人把“新源”设计到申请商标中,就不会因“鑫缘XINYUAN” 的存在被驳回了。这是因为,当拼音和与之对应的汉字同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出现时,消费者据以识别的主要部分应该是汉字,当两个拼音相同而汉字不同的组合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使用时,消费者也主要是根据商标中的汉字来识别商品的来源。所以,只要两个商标中的汉字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即使使用了相同的汉语拼音,也不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可以将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归纳为:汉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加注拼音的汉字与单独的拼音互相排斥,加注相同拼音的不同汉字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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