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郎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19“液郎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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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3785685号“液郎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304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青稞酒;烧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米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液郎贡”中,文字“液”和“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液郎贡”与引证商标“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85685号“液郎贡”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856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陈会见
商品/服务项目:米酒(3301)、威士忌(3301)、葡萄酒(3301)、黄酒(3301)、白酒(3301)、鸡尾酒(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青稞酒(3301)、白兰地(3301)、烧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