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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奔腾”商标与“奔腾BENTENG及图”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6
“回奔腾”商标与“奔腾BENTENG及图”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2499358号“回奔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7376号···

“回奔腾”商标与“奔腾BENTENG及图”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499358号“回奔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7376号“奔腾BENTENG及图”商标、第5791393号“奔腾”商标、第18078056号“奔腾POVOS”商标、第1175320号“奔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注销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感应器(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报警器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奔腾”,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号灯、感应器(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报警器五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499358号“回奔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4993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0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21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陈欣荣

商品/服务项目:信号灯(0906)、感应器(电)(0910)、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电开关(0913)、断路器(0913)、电器接插件(0913)、热调节装置(0914)、报警器(0920)、电池(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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