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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说”遇到“迷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5
“迷说”遇到“迷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974897号“迷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

“迷说”遇到“迷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74897号“迷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43909号“迷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迷说”,引证商标为“迷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不同,但字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仅申请商标本身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74897号“迷说”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748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大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文稿撰写(4105)、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剧本编写(4105)、书籍出版(4104)、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翻译(4105)、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410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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