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蜜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蜜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4310号“蜜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4207号“蜜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78436号“学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52909号“蜜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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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