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0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络行)系涉案美术作品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授权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班尼路)将版权用于商品设计开发等。广州班尼路委托BALENO KINGDOM LIMITED(简称香港班尼路)在香港区域代为销售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产品。HARREN(HONG KONG)LIMITED(简称协泓公司)指称香港班尼路未经授权使用“Teddy Bear Collection”商标及“Teddy Bear”标志,侵犯其注册商标。
天络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宣告协泓商标无效之诉。协泓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香港班尼路侵犯其商标权,香港班尼路在该案中反诉协泓公司的注册商标系恶意申请注册,应宣告无效。纠纷发生后,广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同意天络行或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达行)委派的律师处理有关协泓之法律事宜。协泓公司、天络行、香港班尼路最终达成和解,天络行以600,000元购买协泓商标,并解决所有诉讼以及相关事项。
香港高等法院根据天络行与协泓公司的共同申请,判决终止天络行、协泓公司在诉讼中的索赔及反索赔。原告认为,天络行的著作权授权与协泓公司的商标权存在权利冲突,对其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致使其下架、盘点、存储产品及购买法律服务等,产生了高额费用,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从著作权授权是否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以及下架涉案产品是否必要合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天络行依法享有泰迪珍藏系列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授权广州班尼路使用。
鉴于香港商标注册处公布协泓商标获接纳注册申请日期在广州班尼路与天络行、天达行签订《授权协议》之后,无法推断天络行在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给广州班尼路时,知情协泓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一事。故天络行公司提供的授权形象不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依约定,应由天络行或天达行委派之律师处理协泓相关法律事宜。天络行及其委托的JSM律师多次向广州班尼路、香港班尼路表达无需将产品下架的立场。既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就产品下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和解协议》亦未认定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故无法认定产品下架行为之必要合理性。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广州班尼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新颖,不仅与权利冲突有关,也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合理性有关。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许可主体在发放许可时不存在权利瑕疵,被许可人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当而造成的。在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更多该类型案件,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