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10-12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19)皖0291民初3429号
原告观点
原告律诺公司诉称,2019年5月24日,魏文翼(笔名:文翼)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律诺公司,原告律诺公司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魏文翼(笔名:文翼)创作并于2017年8月9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文翼有话说(wenyishuo66)上标题为《“还钱最能看清一个人的人品”》,总字数为1976字的作品,即本案案涉作品。2019年7月26日,发现被告学信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学信网资讯(chsiwx)在未经原告律诺公司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为此,原告律诺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学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学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被告学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学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被控侵权事实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学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案涉作品,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律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内。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被告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学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05月07日在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建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教育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