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8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据悉,该案是小猪佩奇权利人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首例著作权侵权判决案件。
2005年8月19日,该案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称艾斯利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在美国针对小猪佩奇(Peppa Pig)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随后,在中国针对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以下统称涉案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艾斯利公司和娱乐壹公司诉称,其生产、制作的《小猪佩奇》动画片及衍生产品已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两原告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聚凡公司)在淘宝网“聚凡优品1”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生产商为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嘉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犯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两原告的指控,被告聚凡公司、嘉乐公司及淘宝公司共同辩称,其已经经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小猪佩奇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销售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聚凡公司销售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8月22日,嘉乐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小猪佩奇品牌许可的声明,其中表示,嘉乐公司于2016年6月与娱乐壹公司的代理人签订许可嘉乐公司生产销售“Peppa Pig”“过家家”系列儿童玩具的协议,许可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由于许可方单方面对被许可方增加严重不合理的许可要求,致使双方的许可协议未能全面履行,从而造成该许可项目营销遭受重大损失。嘉乐公司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主审法官叶胜男介绍:“在该案中,艾斯利公司、娱乐壹公司曾与深圳一家企业签署过书面授权书,但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授权事宜。此前,艾斯利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均已调解结案,该案是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首例著作权侵权判决案件。”
“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叶胜男表示,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艾斯利公司、娱乐壹公司对小猪佩奇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涉外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中致力于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